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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政策
重慶市殯葬事務管理辦法
發布日期:2017-12-01 11:02:21 點擊:342次
第一條 根據《重慶市殯葬管理條例》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
本辦法。
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殯葬工作實行目標管理。
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是全市殯葬事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,
其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殯葬事務管理的具體工作;區縣(自
治縣、市)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事務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回族、維吾爾族、哈薩克族、柯爾克孜族、烏孜別
克族、塔吉克族、塔塔爾族、撒拉族、東鄉族和保安族等10個
少數民族公民遺體可以土葬,但必須在當地民政部門指定的地點
土葬;自愿實行火葬的,他人不得干涉。
第五條 死亡者的遺體應在就近殯儀館火化。因特殊情況遺
體需要外運的,須經死亡所在地區縣(自治縣、市)民政部門同
意,用殯儀專用車運送。
港澳特別行政區居民、臺灣同胞、華僑和外國人在本市的喪
葬事宜或其遺體(骸骨、骨灰)需出入境的,按國家有關規定辦
理。
第六條 城市化水平較高的城鎮區域為文明治喪示范區。文
明治喪示范區的具體范圍隨城市化進程由區縣(自治縣、市)人
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,同時報市民政部門備案。
在文明治喪示范區內,死于家中人員的遺體在家停放時間不
得超過3天,死于其它場所的遺體應當停在殯儀館、殯儀服務站;
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。
第七條 醫院應加強太平間管理,建立遺體停放、運出登記
制度,并接受殯葬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。在文明治喪示范區內
運送遺體應當使用殯儀專用車。
殯儀館、殯儀服務站應按約定時間接運遺體。
第八條 在文明治喪示范區內辦理喪事活動只能在殯儀館、
殯儀服務站、喪屬家中或街道辦事處、鄉鎮人民政府及企事業單
位指定的地點進行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街道、公共場所搭
設靈棚,舉辦喪事活動。
第九條 無名、無主遺體,經公安部門鑒定后由發現地的街
道辦事處、鄉鎮人民政府通知殯儀館接運,相應費用由通知方承
擔;需立案待查的無主遺體的存放費用由立案機關承擔。涉案遺
體的處理費用由公安、司法部門承擔。
第十條 運至殯儀館的遺體應在7日內火化。因特殊情況需
延期火化的,應經當地民政部門同意。未辦理延期火化手續的,
殯儀館應書面通知喪事承辦人限期辦理。逾期仍未辦理的,殯儀
館報主管民政部門批準和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后,可以火化遺
體。
本辦法。
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殯葬工作實行目標管理。
第三條 市民政部門是全市殯葬事務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,
其所屬的殯葬管理機構負責殯葬事務管理的具體工作;區縣(自
治縣、市)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殯葬事務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 回族、維吾爾族、哈薩克族、柯爾克孜族、烏孜別
克族、塔吉克族、塔塔爾族、撒拉族、東鄉族和保安族等10個
少數民族公民遺體可以土葬,但必須在當地民政部門指定的地點
土葬;自愿實行火葬的,他人不得干涉。
第五條 死亡者的遺體應在就近殯儀館火化。因特殊情況遺
體需要外運的,須經死亡所在地區縣(自治縣、市)民政部門同
意,用殯儀專用車運送。
港澳特別行政區居民、臺灣同胞、華僑和外國人在本市的喪
葬事宜或其遺體(骸骨、骨灰)需出入境的,按國家有關規定辦
理。
第六條 城市化水平較高的城鎮區域為文明治喪示范區。文
明治喪示范區的具體范圍隨城市化進程由區縣(自治縣、市)人
民政府劃定并向社會公布,同時報市民政部門備案。
在文明治喪示范區內,死于家中人員的遺體在家停放時間不
得超過3天,死于其它場所的遺體應當停在殯儀館、殯儀服務站;
禁止在公共場所停放遺體。
第七條 醫院應加強太平間管理,建立遺體停放、運出登記
制度,并接受殯葬管理部門的指導與監督。在文明治喪示范區內
運送遺體應當使用殯儀專用車。
殯儀館、殯儀服務站應按約定時間接運遺體。
第八條 在文明治喪示范區內辦理喪事活動只能在殯儀館、
殯儀服務站、喪屬家中或街道辦事處、鄉鎮人民政府及企事業單
位指定的地點進行。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街道、公共場所搭
設靈棚,舉辦喪事活動。
第九條 無名、無主遺體,經公安部門鑒定后由發現地的街
道辦事處、鄉鎮人民政府通知殯儀館接運,相應費用由通知方承
擔;需立案待查的無主遺體的存放費用由立案機關承擔。涉案遺
體的處理費用由公安、司法部門承擔。
第十條 運至殯儀館的遺體應在7日內火化。因特殊情況需
延期火化的,應經當地民政部門同意。未辦理延期火化手續的,
殯儀館應書面通知喪事承辦人限期辦理。逾期仍未辦理的,殯儀
館報主管民政部門批準和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備案后,可以火化遺
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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